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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的主刑分为什么

2023-06-02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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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罚中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而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一、刑罚中的主刑分为什么

  刑罚中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二、刑罚中的附加刑分为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罚中的主刑

  三、判完刑罚金什么时候交

  找法网提醒您,判完刑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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