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存款、发放银行贷款等业务。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成立的目的在于营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商业银行贷款大致有如下方式:
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2.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
3.保证贷款,即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