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跨国并购的概念?

2023-03-10 08: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商业招商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商业招商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跨国并购的概念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并且能够促进双方的发展。国有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有政治风险、财产风险和程序上的风险。

  一、跨国并购的概念?

  跨国并购的概念是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跨国公司的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找法网提醒您,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支付手段,包括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收购有收购人以自身主体名义去直接收购,也有为了规避和隔离投资风险而通过在第三国尤其是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间接收购。而跨国公司的国内并购是指某一跨国性企业在其国内以某种形式并购本国企业。

  二、国有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有哪些

  1.政治风险,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设立,依法由国家机构进行管理;

  2.财产风险,各国的兑汇率经常发生改变,中国企业在兑汇过程中就要常面临利率风险;

  3.程序风险,因为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在并购的程序上会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产生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跨国并购

  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动因是什么

  1.跨国并购可以避开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快速进入战略性行业。

  2.可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3.可以拓展发展空间,抢占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商业招商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02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商业招商律师团,我在商业招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