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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2023-03-08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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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指定管辖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下级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同级法院管辖。

  一、指定管辖可分为哪几种情况

  指定管辖可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4.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确定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管辖权确定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找法网提醒您,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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