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要有的权利如下: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可以收集证据,但发现有重大证据的,应当向侦查人员申请收集有关证据。如果发现证据是非法收集的,家属有权向法院请求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如果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