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有以下几种可能会遇见的陷阱:
1.虚假宣传,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
2.购房签约先交钱;
3.面积误差,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上加难;
4.一房二卖,有的发展商在与消费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5.隐瞒或告知不全面的事实;
6.任意使用免责权;
7.违约责任不对等。
购房合同签完后还有的流程为备案查询,支付首付款或者全款,贷款的需要备齐相关资料去银行面签申请贷款,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购房意向金可以退还。找法网提醒您,购房意向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方式,是由双方约定好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为了刺激买房者购房的积极性,而对买房者承诺的一定优惠。因此所交的意向金可以作为日后的房款,相反如果购房不成功的话,意向金应返还给买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