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权及医生的告知义务有:
1.病情了解权。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3.医疗费用知晓权。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存在的区别是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找法网提醒您,隐私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