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执行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可以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强制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