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不履行的,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
4.审查后,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5.如果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如果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会在15日内进行审查。
8.如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9.对于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异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执行员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根据执行金额或价额的不同有所区别。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此外,如果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3.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通常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不会立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
3.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在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的,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惩罚措施。
4.如果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损毁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题,你有何疑问?欢迎在找法网留言,我们将竭诚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