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顺序如下: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资格可撤销,具体可撤销的事由如下: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找法网提醒,如果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定监护人负有如下义务: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