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生育津贴单位不再发工资,生育津贴是女性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给与的补偿,就是俗称的“产假工资”,因此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不再发放工资。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前本人的工资,单位应当为其补齐生育津贴和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
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的标准即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找法网提醒,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1.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1.住院医疗费收据;
2.诊断证明书(盖专用章);
3.《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卡(异地证或异地备案表);
6.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