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当事人超过撤销期未行使撤销权的有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待定。当事人在撤销期限内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超过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找法网提醒您,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是一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