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区别:
1.受理的时间点不一样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受理机构不一样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后置程序不一样
作为异议的后置程序,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审查的,商评委是商标局的监督检查机关,其审理案件考虑的方向是:权利人品牌的荣誉,市场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两商标共存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虑商标的近似。
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方式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复审是被异议人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的决定而提出的,并非异议人提出,异议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注册决定不服,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注册的利害关系人。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