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属于抢先注册商标,目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先要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果再到法院提起行政异议。
需要注意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