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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标准

2022-12-26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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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一、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的解决途径有: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行政诉讼

  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协调裁决

  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5.听证制度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三、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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