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将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一旦决定受理,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审理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1.一般来说,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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