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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2022-11-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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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异议受理的条件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一、执行异议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异议受理的条件是: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是否要停止执行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不一定要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找法网提醒您,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这些权利规定的还是比较足的,公民有足够的救济权利。

执行异议受理的条件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用交多少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费用如下: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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