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合同中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侵权人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找法网提醒您,同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 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主观要件,即不可抗力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不可能预见的。
2.客观要件,即在现有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力量对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3.在结果上,事件的发生必然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迟履行,或者是标的物部分或全部毁损。如果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并不构成履行合同的障碍,就不能把它当成不可抗力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