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二年后可以撤销,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找法网提醒您: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1.在进行偿还相关债务是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2.本人有足够的财产偿还相关债务,相关查封、冻结的财产能够偿还法律文书中的债务;
3.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不应该强制执行;
4.由于其他因素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