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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3-08-1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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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宣告失踪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要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客观事实,该下落不明的状态需要是持续的,不能是累计计算,其次要求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最后要求有正式的书面申请。

  一、宣告失踪要满足哪些条件

  宣告失踪要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即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失踪条件

  三、宣告失踪的程序是怎样的

  宣告失踪的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找法网提醒,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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