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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

2022-09-16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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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有战争行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三种情况,虽然上述情况会被免责,但是仍需要采取合理措施。

  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如下: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上述情况,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环境污染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如下:

  1.举证责任不同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需要由加害者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不存在因果关系,找法网提醒,如果其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环境污染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一般侵权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污染环境损害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特征

  环境侵权责任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首先,环境侵权行为两相主体大多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的两块基石。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其主体间显然已丧失了平等性与互换性。其次,环境侵权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不特定性。

  2.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环境侵权则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如受污染的空气、水流、土壤等)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

  3.损害结果具有潜伏性、滞后性与放大性

  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损害往往要潜伏很长时间。放大性体现在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现象,经过环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结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会明显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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