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基层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对法律事务做出相应的决定。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其中,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院长则分管各项工作。
刑事审判庭主要审理刑事案件,民事审判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经济审判庭则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同时,对于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
1.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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