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令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主要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案件。
2.这些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已到期、数额确定、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债务人未下落不明且在我国境内。
3.支付令主要适用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给付案件,以及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4.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性,申请支付令案件成为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方式,节约了诉讼成本。
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一系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需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同时写明请求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债务人需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以便法院能够送达支付令。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若债务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申请人还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通常是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6.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也是必要条件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支付令可能会失效。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已发出的支付令将自行失效。
2.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支付令也将失效。
3.若支付令被驳回,申请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4.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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