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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实行时需要注意什么

2022-08-30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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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简易交付实行时首先需要注意受让人已经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已经合法占有标的物了,其次要注意简易交付要有当事人形成物权转让的合意,合意生效物权才发生变动。简易交付无效的情形即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情形。

  一、简易交付实行时需要注意什么

  简易交付实行时需要注意两点事项:

  1.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

  2.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二、简易交付无效的情形

  简易交付无效是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当民事法律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如附条件的条件未达成,附期限的期限未届满时,并不发生物权变动;

  2.虽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存在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形时,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当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物权变动的效果由于丧失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而恢复,即不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简易交付

  三、动产交付还有哪些方式

  动产交付还有如下三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找法网提醒,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移转请求权的交付方式只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并且标的物仍然处于第三人占有之下,因此占有发生移转,还需要第三人实际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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