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如下: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它的功能表现为物权圆满状态的恢复,使物之权利归属得以确定,因而一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2.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无物权即无物权请求权。
4.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贵在神速、迅捷,同时如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害己成既成事实,形成新的秩序,对此新的秩序的破坏有时并非妥当,因此法律往往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设定较短的期限。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原物。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有保管、租赁、用益物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担的义务以及享受的权利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关系解决。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没有正当的法律关系或者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那么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不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