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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有哪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产生

2023-08-0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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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有三点,一是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二是各有一些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互相享有和代替,三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对于这一民事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也就是登记之时或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时。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有哪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有:

  1.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发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各有一些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互相享有和代替

  法人是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肖像、配偶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健康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不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那样广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则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也呈现出差异性。找法网提醒您,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差异,并不影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各法人在他所能参与的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时候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哪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

  1.始期与终期。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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