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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姓名权的特征

2022-09-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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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有三种形式,其一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其二是盗用他人姓名。其三是冒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的特征即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权利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该权利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

  一、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

  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表现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权的特征

  姓名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找法网提醒您注意,法人虽然不享有姓名权,但其享有名称权,即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并且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侵犯姓名权

  三、姓名权的内容

  姓名权包含以下内容:

  1.改名权

  即自然人有权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人的限制。

  3.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3.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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