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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2022-07-28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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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可撤销的偏颇行为。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存在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最后还需要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一、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适用于如下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有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找法网提醒您,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还要有恶意。

破产撤销权

  三、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各国法学学者存在着诸多争议,大致可以分为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

  1.形成权说。实质上是将破产撤销权视为否认权的一种,即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效力。

  2.请求权说。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只享有对受益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折中说。破产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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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受损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三者的异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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