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2022-05-12 19: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交通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采取着希望、放任的态度,任由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主观上的恶性比较大。并且对于可能会发生的客观上的实际伤害结果不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而是积极促成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类行为人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而并非过失所致。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一)从主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二)从客观方面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客观上的实害结果。前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实施危险方法,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的积极促成,而不会采取措施避免。后者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是采取措施积极避免的。

危险方法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就是拘役,如果危险驾驶同时又触犯其它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中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面所述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之间,可以通过主客观的层面上有没有阻止实际损害结果发生的想法与行动来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恶性要更大。以上找法网编辑整理的就是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危险驾驶罪之间的认定,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需求,可以联系找法网的律师进行解答。

交通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2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交通事故律师团,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点一条 >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