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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

2022-07-1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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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的,企业债权人是需要展开债权会议,确定清算组成员。那么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会议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如果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如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可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被担保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代为履行,但由于企业已宣告破产,没有条件履行,只能由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当破产程序终结后,被担保人未履行债务的,企业的担保责任因破产终结。

  三、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什么

  (一)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会议一共开几次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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