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规定,公证并不是所有房屋转让的必经程序,然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
以下几种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时,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通过遗嘱处分房产的遗嘱人,应当办理公证。
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时,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外,其他的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
然而,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合同),并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公证时,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并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同时,还需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具体来说,转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7.受让方应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提供的材料相同。
1.日常生活中的房屋转让原因有很多种。
2.在因买卖而转让房屋时,虽然不是必须要办理公证,但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以及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建议当事人还是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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