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10月11日生,住XXXX镇XXXXX号,身份证号:3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成年,住XXXXXXX张家屋子村,电话:XXXXXXX
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
1,被告返还彩礼1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XXX年相识,在2XXX年XXX月XXX日订婚,原告订婚前支付被告彩礼共XXXXX元。
之后,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不深,了解不够,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原告及家人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新《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不许收彩礼,《民法典》规定没有规定不许收彩礼,法律规定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不给彩礼就不能结婚,那么对方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条规定讲的不是禁止给此彩礼,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的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可以的,双方建立在自愿的条件下进行。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彩礼问题,《民法典》支持三种情况下的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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