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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常见欺诈手法

2022-05-1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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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产中介在现代房产交易可谓毁誉参半。因其高额的佣金提成称为很多人求职的选择,同时也因为其高额的佣金提成很多人不择手段。那么房屋中介常见欺诈手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屋中介常见欺诈手法

  (一)“霸王条款”要挟客户

  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违约赔偿金要挟客户,限制客户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权。

  (二)“阴阳合同”逃税骗贷

  为得到中介业务,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参与合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虚填房价,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达到少交税或多贷款的目的,损害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三)“低吸高抛”赚取差价

  阻断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侵害客户利益,非法获得高额利润。

  (四)“擅自转让”骗走房款

  房产中介实施的诈骗案屡发,一些骗子混入房产中介行业,他们伪造或骗取客户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转让房屋,收取房款后逃之夭夭。

房屋中介欺诈

  二、民法典房屋中介可以代卖方收定金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定金一般是由卖方收取的,但如果卖方与房屋中介有约定的,可以由房屋中介代为收取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房屋中介的作用

  房屋中介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为和职业操守道德

  房屋中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丝不苟、百询不厌的服务精神,来建立和发挥的。违法、违章的操作,投机取巧的做法,必会导致社会和人们对房屋中介不信任。亦是一些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不洁而造成对该行业有染指的恶劣结果。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与消费的供求市场中,为交易物体提供评估、交易、代理、咨询等服务及善后服务的机构,一般都称为房屋中介或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完善的房屋中介体系包括有房屋交易、融资按揭、物业管理等为房屋交易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深圳房地产交易评估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大致有房地产买卖、租赁、互换代理业务;房地产策划、广告推销、楼宇按揭、融资贷款、物业评估、物业管理等方面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房屋中介在上述领域中地位与作用,主要是为买者与卖者之间提供合理、公正、公平的交易及善后的咨询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需要合理计酬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中介常见欺诈手法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阴阳合同、低吸高抛、擅自转让等都是房屋中介常见的欺诈手法。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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