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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2022-04-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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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人以非法的手段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敲诈、欺骗。然而我们在生活中对于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这两个概念的了解比较模糊。那么,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更多关于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及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二)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是第几条法规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

  (一)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

  (二)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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