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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期限

2022-04-05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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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证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当事人举证期限?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当事人举证

  二、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的特殊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而依照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官应当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由于举证责任的负担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与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实现民事审判工作所担负的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中将法官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和因素规定为: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导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诚信原则与司法裁判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根据法律进行分配的,而法律进行分配的基础应当是公平、正义和诚信,从而实现具体的社会公正。但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之方法,将会因法律关系主体的差异而不同。有的当事人可能基于自私自利而利用法律上的疏漏,牺牲他人利益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官决断案情应当避免形式和机械的适用法律,而应当从道义衡平的原则出发,站在立法者之立场和角度来决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这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准绳。诚信原则既涉及和调整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公平原则。民法中所讲的公平原则主要是强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应当承认,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公平需求主要通过制定法来满足和完成,民法、合同法等制定法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充满高度竞争和高度风险的社会,制定法所设立的公平原则又常常被现实的不公平所打破,一些新型的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又使制定法屡屡步入“两难”的境地。为了尽量实现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弥补因制定法空白所形成的诉讼迟延和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在具体个案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难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的日益渗透,双方对交易过程中一方违约事实的举证过程带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与构成,综合判断举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行性,酌情判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更趋合理与公平。

  (二)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法律关系赖以建立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原法律关系显失公平,从而应当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追求实质正义的必然结果,它能在最大程度上关注每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公平与公正,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情事变更成为人民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三)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现代社会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只考虑过错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缺点,确立了在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财产条件和经济状况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与外在表现,它的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实施制裁,而在于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适当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由法官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制于以下三种因素:

  其一,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和收集证据的能力都直接取决于其文化程度、年龄、职业、阅历等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的个体特征对当事人认识案件事实和收集提取证据具有重要影响,这些个体特征决定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识别能力和选择能力。

  其二,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及其后果的认识程度。它具体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其次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举证条件。当事人在侵权过程中因各自占据的条件不同,所以举证的条件也不相同。

  其三,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在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中,对于侵权事实的证明需要通过程序繁杂和费用高昂的专业鉴定方可完成,这就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如果当事人不具有相当的经济条件,侵权的事实就不可能被证明。在确定这类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时,应当合理分担案件中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

  (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三种方式处理:

  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法院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

  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来确定。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举证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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