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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2022-03-23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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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世界各国对商标的相关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都规定要对商标的注册进行法律保护。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缺乏商标相关权利的保护意识。进行国际商标的注册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含有这样的表述:“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商标局备案”。那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一定需要备案呢?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至此,我们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出处。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经备案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条件与普通合同一样,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内容合法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为帮助理解,我们提供以下两个案例:

  (一)例如:甲为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甲乙双方先行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不久之后,甲方与丙方(丙方并不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签署了转让前述注册商标的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交商标局办理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的,此时,对于善意的丙方,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例如: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随后,甲方与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合同,许可类型为排他许可,已备案。该种情况下,丙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排他使用许可使用商标,而乙方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要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专有权人(商标使用许可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及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除经双方约定达成一致的普通合同条款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包含许可使用商标的内容、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许可使用种类等条款。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使用许可人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署后便可生效。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时间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为准。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是什么时候还需要看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会在双方签字之后即可生效,也可以是支付了足够的商标使用费之后生效,还可以是将商标许可合同递交给工商局商标备案之后即可生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的介绍。企业注册商标后不是可以永久使用的,注册商标也是有一定的期限,需要日后定期办理延长商标使用期的手续。如果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到了后没有及时进行商标续展的,可能会导致错失商标权,得不偿失。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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