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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贷款吗?

2022-04-3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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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出现抵押贷款的情况,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那么股权质押是贷款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股权质押是贷款吗?

  股权质押可以贷款。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股权质押

  二、司法实践中股权质押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股权(份)质押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以下就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股东名册的公示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民法典》均规定以质押事项登记于股东名册为生效要件。但在实务中,不少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即使置备了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也存放于公司而不会交由债权人保管,一旦发生纠纷,不排除公司有提供伪造或虚假股东名册,或窜改或隐瞒股东名册中原已记载的股(份)权质押登记事项,以损害质权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质权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股(权)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事实,法院将很可能认定股权质押无效。

  为了尽量防范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而可能对质权产生的风险,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1、直接在《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如公司的股东名册已在工商机关备案,则由双方共同在工商机关处备案的股东名册上进行出质登记;如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在股权(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以后,公司应在股东名册上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将该盖有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册复印件交由债权人保管。

  2、由公司在公证机构的现场监督下,办理在股东名册上对股权(份)质押进行登记的事宜,并由公证机构对此出具公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的规定已提出“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相关的规定,能在下一步经过人大审议通过,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到工商机关处进行出质登记。

  (二)关于是否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在实践中,有的质权人与出质人没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而仅办理了登记,在这样的情况下,质押是否生效,存在争议。本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于出质人已履行办理登记的义务,而质权人也接受了该质押登记,则质权人与出质人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且质权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出现纠纷,则很可能由于缺少合同,导致司法机关难以界定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尽量防范由于没有签订质押合同而给质押各方当事人带来的风险,权人与出质人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关于无记名股票的质押问题。

  首先明确的是,《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需向质权人交付股票,同时亦未规定股票的交付为股份质押的生效要件。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42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公司法》,是否意味着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应当将股票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股票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股东在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均需以所持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及所持股份的多少。股票质押对股东权利将产生一定限制,但并不导致股东身份及股东权利的丧失。如将股票交由出质人保管,将给股东在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股东权时带来障碍。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应做狭义理解,即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应当注意审查该股票所记载的股份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而并非必须将股票交付给质权人。

  但是,由出质人保管已出质的无记名股票,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交付就产生转让的效力。 如果出质人在不通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将已出质的股票转让并交付给第三人,在出质人与第三人之间,就产生股票转让的效力。此时,则发生股份质押与股份转让的竞合。质权人可依据《民法典》“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的规定,主张股票转让无效。而受让人则可能提出自己不知道股票质押事项为由,主张自己为善意受让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142条主张股票转让有效。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保护质权人还是受让人,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出质人未征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无记名股票转让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该股份质押的事项已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即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了公示,受让人以不知其所受让的股份已设定质押为由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并要求确认股份转让有效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出于保护既有交易的考虑,在确认股份转让有效的情况下,同时认定质权人对转让后的股份享有追及权(即质权人仍然可以对转让后的股份行使质押权)的可能性。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也为了更好的向第三人明示股份质押的事实,当出质人以无记名股票出质时,建议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

  1、将股票交由质权人保管;

  2、在股票上背书记载质押事项。

  三、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务问题

  那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向投资方出质后(含借款关系和非借款关系),投资方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可能遇到哪些实务问题?在投资项目的股权质押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或解决的,其中下列第一、二点侧重于提示质权人注意的,第三、第四点则侧重于分析具体的实务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而第三、第四点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在股权质押之前,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如果有,分别有哪些?除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外,目标公司或者出质人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

  (二)在股权质押设立时,应特别提示质权人在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哪些条款?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如果股权证明的数份材料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如果工商登记机构要求按格式范本提供质权合同,质权人应如何处理?除股权质押协议签订和设立登记外,还会遇到关于出质股东确定的问题,例如,股权质押是否应经过出质股东的配偶同意?如果存在实际出资人的,是否应该经过实际出资人同意?

  (三)在股权质押设立后,股权价值是否会发生减少?如果价值明显减少是否对质权人有不利影响?损害质权人权益有哪些行为或者事项?股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又有哪些?股权价值应该如何判断?此外,质权人可否行使出质股东的共益权?质权人能否收取质押股权的孳息?出质股东如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

  (四)在股权质权的司法实现时,该质权实现是否应通过法院?在实现时应注意哪些程序?如果质押股权被其他法院先冻结,是否会给质权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障股权质权人的权益,如何协调在先冻结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在股权质权实现时,如果该股权上存在其他优先权,如何平衡协调股权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优先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质押是贷款吗?的相关知识,股权质押不是贷款,但如果是为出质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股权质押可以视为贷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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