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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2022-04-0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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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收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每天都能经历的事情,关于税收需要注意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关于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乃至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您知道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的公布施行,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综上可知,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主要有必经复议、选择复议以及复议机关终局裁决这几种,规范依据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的关系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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