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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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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在法律上都有具体而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或许有人想知道债权转让对诉讼时效的影响,那么您知道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五)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六)申请仲裁;

  (七)申请支付令:

  (八)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九)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十一)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十三)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十四)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五)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七)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十八)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同时,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流程

  (一)债权转让流程一——签订协议。

  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二)债权转让流程二——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流程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三、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债权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债权转让时由谁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债权转让主要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债权转让并非因此与债务人无关。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建立起来。在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传统民法的债务人同意主义,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义,体现了对债权人自由处分的尊重,也不忽视对债务人的保护。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该条立法旨意和语句结构上分析,该条已说明了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更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而对债务人作的通知,一经通知便不得撤销。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读出,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只能是债权人(权利转让人)。更进一步说明了只有转让债权的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到达特定的义务人即债务人,转让行为方能生效。经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债权转让时只有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方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的开始之时。

  根据上述材料整理可知,只有当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债权转让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了解是否满足相关条件。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债权转让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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