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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26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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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契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除外。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1、名为居间,实为借贷,违法收取高额借贷利息的,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为避税而产生的阴阳合同,不必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名为咨询服务合同,实为“赴美生子”的相关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4、特殊主体为规避法律法规而发生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建筑工程中“低价竞标”,相关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效力

  2、违章建筑或被指定为拆迁区域的房屋,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3、《公司法》第16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担保是否有效的依据

  4.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

  (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

  二、购房合同无效后购房贷款谁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条之所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银行和买受人主要是基于充分发挥诉讼资源解决纠纷的功能,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并在此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三、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处理

  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来交付的是钱就还钱,交付的是货物就返还货物。

  (二)折价补偿

  如果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已经没有意义了,可以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三)赔偿损失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进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为限。

  (四)除了上述的处理后果,还有其他的非民事性处理结果。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要将恶意串通所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合同是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该合同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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