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此外,如果设立分公司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责任承担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但若出资人未如实出资或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存在人格否认的情形,债权人仍可以向出资人追偿。
分公司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业务活动由总公司授权,并受总公司管理和控制。分公司发生的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将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而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设立方式
子公司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的,属于独立法人实体。
分公司则是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通过阅读本文,相信你对注册分公司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