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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2022-03-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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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一种,通常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措施。那么您知道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二、那两种是监视居住的场所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三、监视居住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联系地址XX省XX市XX路22XXX9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霍世种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申请事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过XXX罪一案,经山东省XX县公安局决定已经于2013年6月XX日予以拘留。因犯罪嫌疑人XXX患有严重疾病XX、不能自理,不宜羁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五条规定,现申请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请予批准。

  此 致

  XX省XX县公安局

  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xXX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全文。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另一种是符合逮捕条件的,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如果您还有关于刑事辩护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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