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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2023-07-14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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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成立后,要么是有效合同,要么是无效合同,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

  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甲公司后来未经债权人乙公司允许将这笔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此行为在乙公司确认前效力待定。

行为民事行为

  二、什么是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好意施惠,也称情谊行为。例如请客吃饭、坐公交到站叫醒,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不具备与相对人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三个成立要件,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有确定并且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现实性的标的。它与事实行为最大的区别就是民事主体具有意思表示,即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二)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如催告、通知、宽恕。此类行为并没有创立新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仅仅是对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或者澄清。

  (三)事实行为

  此类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事实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后果,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了一栋房子。这种建造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将来这栋房子的主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房屋的行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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