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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

2012-12-1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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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

  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铜佛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 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乴有权的行为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但相互对应的肤浅 出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2.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3.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

  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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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中的民事行为及其分类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行为人的意愿而产生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这种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即法律直接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赋予其法律效果,属于合法的“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遗嘱的行为、委托授权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法定范围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等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有效。 (3)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经当事人主张即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变更后,即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撤销,则发生无效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该行为即确定地具有法律效力。 (4)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依法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如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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