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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后是否停止执行

2022-06-1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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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处罚是对那些违反行政法规,但是却没有触及到犯罪的行为所作出的。那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后是否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几天内交罚款?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后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以后,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或原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法院认为有必要,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的,法院要裁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处罚不服起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几天内交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相信大家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对于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后是否停止执行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是找法网编辑对不服行政处罚起诉后是否停止执行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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