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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司法鉴定结果

2022-02-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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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那么不服司法鉴定结果?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服司法鉴定结果

  (一)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不服司法鉴定

  二、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如何质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这一法条,应重点注意第(二)项“委托鉴定的材料”、第(三)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第(四)项“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委托鉴定的材料”应从提交的程序及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对“三性”提出异议,一定要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官对你只有主张而无证据予以支持的说法是不会采信的。我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常遇到有的同行只是“空口提出反对”,未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最终导致他的主张不被法官所采信。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应重点审查其“依据”,从法律逻辑上说,这就是审查其“前提”,看“前提”是否真实、是“全称量词还是特称量词”。“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应审查其逻辑推理是否正确,主、谓项使用的是“全称还是特称”,审查其是否违背逻辑推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这一条重点是审查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我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第二、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第三,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我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都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三、对刑事刑事证据鉴定结果表示不服怎么办?

  首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进行审查。

  对他们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具备参加鉴定的资格(参加法医鉴定的法医具备专医从业资格其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并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完整、全面,进行审查。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审查。对鉴定过程度和鉴定评述的理论依据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

  亦可主动收集鉴定中其他问题,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让法官认识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从而批准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判决结果。原来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进行处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法院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使司法鉴定是否为虚假鉴定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据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并追究虚假鉴定的违法责任.对司法局做出的答复不服时,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该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履行了鉴定机构管理的监管职能,维持该司法局做出的答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并判决该司法局履行查处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的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服司法鉴定结果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对司法鉴定不服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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