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除非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天。
4.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则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准备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详细阐述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提供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2.确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4.提交复议申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至选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5.等待复议决定:等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遵守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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