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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2022-02-27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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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仲裁是指当事人事先在合同约定当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时向特定机构申请调解裁决的行为。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不要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二)不能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而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要规范。如以下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仲裁约定

  二、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三、仲裁能否排除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债权转让协议主体不同,可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二)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与受让人签署,债务人并未参与。在此情形下,根据受让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形:

  1、若受让人起诉债权人,该协议管辖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若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该协议管辖对其没有约束力。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受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所做的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与受让人,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因为,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当事人不能替第三人设定负担,否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3、受让人能否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 该问题表面看似乎与诉讼管辖无关,实际上关系巨大。如果受让人能同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列为被告,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又有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局面,即债权人想在哪里起诉债务人就可以在哪里起诉。因为,他只要通过债权转让,由受让方将自己列为被告,就可以轻而易举地选择法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员越权、伪造证据或者属于不得提起仲裁情况作出的仲裁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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