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减免:
1、免征
适用范围:
(1)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3)中药材种植;
(4)林木种植;
(5)牲畜、家禽饲养;
(6)林产品采集;
(7)远洋捕捞;
(8)公司﹢农户经营。
2、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1)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
A、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2、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3)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有免征额优惠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
适用范围: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
2、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低税率
1、20%税率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
(2)1830
2、15%税率适用范围: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
(2)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
(3)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3、10%税率适用范围:
(1)非居民企业优惠;
(2)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以下简称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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