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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类

2022-02-16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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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在的日常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越来越多的群众加入到了商贸经营的过程中,导致了各种各样的经营权出现,那么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类

  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为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为贸易公司,可经营或代理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为生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商品出口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三)科研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代理出口将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单位科研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

  (四)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为商业、物资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二、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三、所有权跟经营权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特征。

  (三)享受权利不同:

  所有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经营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处分。

  (四)持有人不同:

  所有权:只能属于本人

  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属于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找法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类”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找法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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